駕照
在日本開車需持有有效駕照,並符合某些條件。
條件如下,出發前請務必詳閱。
日本國內駕駛條件
請先確認您是否具備在日本國內駕駛的條件。
駕照
在日本開車須持有以下其中一種駕照:
日本駕照
由日本國家公安委員會發行的駕照
國際駕照
由日內瓦公約加盟國認定機構,根據日內瓦公約格式所發行之國際駕照
須同時出示護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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護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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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目 |
確認事項 |
①國際駕照尺寸 |
直148mm x 橫 105mm |
②簽發國 |
由日内瓦條約締結國的發佈 |
③條約名稱 |
「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OF 19 SEPTEMBER 1949」 |
④有效期限 |
簽發國際駕照的一年之内 |
⑤必要事項 |
姓名・出生・出生年月日・地址的記載 |
⑥照片 |
貼上本人照片 |
⑦可開車車輛區分 |
被承認的區分有蓋章 |
國際駕照
日內瓦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(1949年)加盟國最新名單
有効期限:
- 國際駕照的有效期是簽發日起的一年。(請務必確認發行日期)在日本開車的有效期限是從日本登陸日起的一年。(請通過護照上的出入境蓋章確認日本登陸日期)。
- 出入境時使用「自動化閘門」的情況,請在通過閘門時向職員提出申請,領取出入境印章(登陸許可印章)或攜帶「特定登記者卡」。如果沒有護照(登陸許可印章)或者「特定登記者卡」時,由於無法確認入境日和再入境日,因此無法出借。
- 乘坐遊輪登陸的情況,請出示護照或註明「登陸期開始日期」的「船舶觀光登陸許可證」。如果是沒有護照或者“船舶觀光登陸許可書”的人士,由於無法確認入境日期,因此不能借出。
- 但是,已被記載在居民基本台賬上的人士在出境後3個月內再次入境時,再次入境日不視為著陸日(在日本取得駕駛資格的開始日)。
不被承認可在日本駕駛的國際駕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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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國駕照及其日文翻譯本
持有瑞士、德國、法國、台灣、比利時、摩納哥等國發行的駕照,及駕照的日文翻譯本
須同時出示護照。
護照
瑞士、德國、法國、台灣、比利時、摩納哥的本國駕照
本國駕照的日文翻譯本
注意:
- 對於日語翻譯文,僅限以下機構發行的才有效。
・執照頒發機構或該國駐日大使館、領事館等
・一般社團法人日本汽車聯盟(JAF)
・台灣日本關係協會(僅限台灣駕照)
・德國汽車聯盟(僅限德國駕照)
・ZIPLUS株式會社(僅限台灣駕照)
- 外國駕照在日本駕車的有效期限為入境日起一年(請確認護照上的入境章),或外國駕照有效期限内之任何較短期間。
但凡持日本住民登錄票者,於3個月內再次入境日本時,其再入境日並不作為可於日本國內開車之起始日。
租借卡車或巴士的顧客
駕駛W4或BUS2車級者,請確認車輛類別D處蓋有許可章。
D:大型乘用車(10人以上)
可駕駛之車輛類型